深圳黎氏宗亲联谊会管理制度
2018-01-22 08:02:01 来源:黎恒曦 审核:黎恒曦 打印 转发 字号:T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管理制度
目录
1.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会员管理制度
2.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选举制度
3.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4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制度
5.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监事会制度
6.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财务管理制度
7.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财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会员管理,联谊会会员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会员的产生
第二条 凡深圳市工作、生活的黎氏宗亲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愿意参与并支持本会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历次参加本会会议的宗亲一律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1.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学习、教育、就业、商贸信息资讯等优先权;
4.优先获得本会捐资助学、扶危济困的权利;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获得本会授权和以本会名义开展对外联系交流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等权利。
第四条 会员具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讲究社会公德;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
3.诚实守信,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4.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会务费;
6.注重宗亲团结和友谊,保守会员个人隐私;
7.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等义务。
第四章 会员需遵守的纪律
第五条 下列行为之一,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将其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个人三年内不得加入本会和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家族续谱,三年后仍不改正的,永远不得加入本会。
1.故意违反本章程宗旨和原则,给联谊会带来了负面的严重的社会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2.故意在联谊会制造矛盾、闹分裂,严重影响宗亲团结,经教育不改的;
3.道德品质败坏,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底线,给黎氏家族带来极其负面影响的;
4.其它恶劣行为,不除名不足以平息社会影响的。
5.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三年内不支持和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会费来源与标准
第六条 联谊会会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费投资收益;
(五)会费产生的银行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
第七条 联谊会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1万元(含)以上/届;
(二)常务副会长:3000元(含)以上/届;
(三)副会长、秘书长:2000元(含)以上/届;
(四)常务理事:1500元(含)以上/届;
(五)理事:800元(含)以上/届;
(六)会员:200元(含)以上/届。
第八条 联谊会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自愿申请加入联谊会(需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并在入会前按照会费标准交纳会员费,联谊会财务管理部应开具收款收据。联谊会会员中途退会,会费不予退还。
(二)联谊会第一届会费在联谊会成立之前收取,联谊会筹备会指定个人帐户收取会费,待联谊会正式成立开通对公账户后,制定收款人应将上述款项立即转入联谊会对公帐户。
第六章 会费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九条 联谊会会费使用原则
(一)联谊会会费主要用于联谊会日常办公、活动以及按照联谊会章程开展的其他工作;
(二)联谊会经费的使用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
(三)联谊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按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联谊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严格遵守联谊会相关制度,接受联谊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日常检查、监督、审计。
第十条 联谊会会费使用范围
(一)联谊会日常工作运行的开支,如各种会务费、办公用品用具费、添置固定资产费用、财务费用、招待费、工作人员薪酬(包括补贴、出差费、交通费、通信费、奖励等);
(二)联谊会宣传、推广活动经费;
(三)会员学习培训费;
(四)扶贫济困、公益助学等费用;
(五)联谊会章程规定的商业服务活动支出;
(六)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联谊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谊会选举工作,接受联谊会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联谊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五条 联谊会第一次或换届选举,监票人由本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本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本届监事长(或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10天内报监事会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条 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联谊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联谊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三条 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
(一)监事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联谊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二)理事会在接到监事会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10天内书面报送监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谊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联谊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联谊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监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本人。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九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联谊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谊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根据联谊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提交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审议案;
(三)选举或补选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的审议;
(六)决定联谊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制定联谊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联谊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联谊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谊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联谊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联谊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联谊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有政府委派监事的,须通知政府委派的监事一并列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都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联谊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谊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10人),监事会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谊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检查联谊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列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监事长由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联谊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财务行为,保护会员和理事单位合法权益,发挥财务在联谊会中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一条 联谊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管理知识;
2.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人员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3.会计和出纳必须分人负责;
4.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章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条 联谊会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入账。每月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三条 联谊会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四条 联谊会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联谊会,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联谊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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