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2018-01-18 03:50:30 来源:黎恒曦 审核:黎恒曦 打印 转发 字号:T
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联谊会名称为“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的性质为深圳市黎氏企业、个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凝聚、团结深圳黎氏力量,弘扬黎氏传统文化,共推国家和谐发展;强化黎氏墩睦情谊,共创黎氏辉煌伟业;发挥黎氏人才优势,助力国家经济建设。
第四条 联谊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谊会办公场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大埔二路1号302室。
第二章 目的与任务
第六条 联谊会目的与任务
(一)联谊深圳市黎氏宗亲,光大黎氏文化,振兴黎氏族声,扩大社会影响,为黎氏宗亲奖学助学,慰老彰孝,扶贫济困,排忧解难,互通信息,共享资源,架设族裔桥梁和搭建合作平台;为深圳市黎氏族人爱国爱乡、爱亲睦族、传承祖先美德、共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协调、指导、组织、管理深圳市各区黎氏宗亲开展联谊交流和宗族事务工作。
(三)成立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世界黎氏网站,联络华夏黎氏相互交流,促进情谊,增强团结,实现和谐黎氏,为中华民族作贡献。
(四)成立深圳市黎氏文化研究会,研究与宣传发展黎氏文化。
(五)成立深圳市黎氏商会,为架设经济协作桥梁,为黎氏宗亲之间的经济互动服务。
(六)成立深圳市黎氏公益基金会,用于族内的扶危济困、奖学慰老、表彰孝善、与资助族内的特困家庭学子完成学业等慈善活动和相关宗族事务工作,筹建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会馆。
(七)对深圳市黎氏纪念场所和重要文物进行修缮与保护;支持、指导、协调各区修缮宗祠、庙宇或纪念堂馆。
(八)协助编修华夏黎氏总族谱,指导深圳市各区编修族谱与支谱。
(九)宣传黎氏名人,树立学习榜样;挖掘、整理、研究、出版深圳市黎氏名人著作。
(十)联谊会由理事会、公益基金会、商会、监事会四大机构组成,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商会、宗族文化研讨会、恳亲代表大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活动,并以此作为爱亲睦族的平台,达到凝聚和激励族人的目的。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联谊会的会员为深圳市黎氏企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谊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谊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历次参加联谊会会议、联谊会并登记在册的黎氏后人一律视为联谊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谊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联谊会授权和以联谊会名义开展对外联系交流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注重会员团结和友谊,保守会员个人隐私;
(七)向联谊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等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下列行为之一,个人三年内不得加入联谊会和参与联谊会组织的活动,三年后仍不改正的,永远不得加入联谊会。
(一)故意违反本章程宗旨和原则,给联谊会带来了负面的严重的社会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在联谊会制造矛盾、闹分裂,严重影响会员团结,经教育不改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底线,给联谊会带来极其负面影响的;
(四)其它恶劣行为,不除名不足以平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员代表由深圳各区黎氏推荐产生,优先推荐学界、政界、商界名流及热心黎氏事业的后人;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当届永远会长、荣誉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谊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视情况可设置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并熟悉黎氏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威望较高的联谊会正式会员。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监事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会长为联谊会法定代表人。联谊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当届永远会长、荣誉顾问
(一)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当届永远会长、荣誉顾问由热爱黎氏事业,德高望重,威望较高,贡献较大的联谊会正式会员担任;
(二)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当届永远会长、荣誉顾问人选由各地区会长推荐,联谊会会长提名,理事会审查并聘任,名誉会长由若干人组成;
(三)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当届永远会长、荣誉顾问职务为终身制,个人如果背离联谊会章程,严重违反联谊会纪律,联谊会可以将其除名;
(四)永远会长、永远荣誉会长、当届永远会长、荣誉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参与研究决定联谊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3—5人,监事若干人;
(二)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工作,督促检查理事会依照本章程及联谊会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三)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参与研究决定联谊会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及会员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使用
资金使用由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其用途:
(一)联谊会正常办公及会务开支;
(二)开展会员联谊、和对外联系交流;
(三)收集、整理黎氏人文资料;
(四)撰写出版黎氏文化著作,弘扬黎氏文化;
(五)资助黎氏人才培养,开展扶危济困助学活动;
(六)以深圳市黎氏宗亲联谊会名义进行投资入股;
(七)联谊会其它重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 联谊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联谊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联谊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会员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联谊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联谊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联谊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形成决议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联谊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监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监事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联谊会终止前,须在监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联谊会经监事会开展专项审计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联谊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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